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诉李勇、张卫星、李诚、刘欣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商事[审判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7年06月14日[裁判字号]:(2007)高民终字第184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北京特谱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洼里双泉堡甲二号11号楼4门442号。委托代理人叶岚,北京市德律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北京特谱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洼里双泉堡甲二号11号楼4门442号。
委托代理人叶岚,北京市德律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诗铃,北京市德律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星,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北京特谱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府街30号。
委托代理人叶岚,北京市德律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诗铃,北京市德律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诚,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北京特谱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一号院502楼3门3号。
委托代理人叶岚,北京市德律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诗铃,北京市德律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欣华,女,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特谱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学院路30号管理学院。
委托代理人叶岚,北京市德律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诗铃,北京市德律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妮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湘林,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03级法学院研究生集体宿舍。
上诉人李勇、张卫星、李诚、刘欣华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2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勇、张卫星、李诚、刘欣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岚、张诗铃,被上诉人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罗森伯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妮亚、陈湘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罗森伯格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19日。
张卫星、李勇、刘欣华分别填写了罗森伯格公司的《企业员工登记表》,并分别与罗森伯格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张卫星、李勇、刘欣华、李诚均在罗森伯格公司领取工资。李勇、张卫星、刘欣华三人在离职前分别担任该公司生产经理、销售经理和财务部副经理职务。
2000年3月27日,张卫星、李勇、刘欣华、李诚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北京鑫融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鑫融智公司)。
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9月,罗森伯格公司向北京西门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西门子公司)出售V422250-Z58-C35(型号为88K203-3V2L3)(简称88K)和V422250-Z58-C38(型号为88S203-3V2L3)(简称88S)两种规格产品。其中88K产品销售单价为21.16元/个,88S产品销售单价为16.32元/个。罗森伯格公司称,88S和88K产品系该公司向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西门子公司)和北京西门子公司提供的用于制造程控交换系统设备的专用定制产品。
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罗森伯格公司向鑫融智公司提供88S产品126 000个,单价为5.67元/个;88K产品123 000个,单价为5.40元/个。在此期间,北京西门子公司停止向罗森伯格公司采购上述两种产品。(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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