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秘密纠纷第一案引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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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23年,涉案金额5亿元,被称为“中国商业秘密纠纷第一案”的贵州长征电器诉上海华明案再现转折,遵义市检察院撤销了对上海华明实际控制人肖日明的批捕决定,长征电器也撤销对肖日明和上海华明的民事诉讼,上海华明却据此对长征电器提出了侵犯名誉权诉讼。
8月5日,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称遵义市检察院已经撤销对原长征电器员工、上海华明实际控制人肖日明的批捕决定,长征电器也撤销了对肖日明和上海华明的民事诉讼。这本意味着案件就此落幕,但随后上海华明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长征电器侵犯名誉权,要求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失。纠结的恩怨仍未了结。
是否盗窃商业秘密双方各执一词
2005年9月,长征电器向贵州省有关部门举报肖日明及上海华明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称时任长征电器一厂总装车间技术室副主任和总工程师办公室副主任的肖日明于1984年离开长征电器后创办上海华明开关厂(后改制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产品研发中使用了1984年长征电器从德国MR公司引进的110伏、220伏M型、V型有载分接开关制造技术。2005年5月,长征电器以引进技术被窃取,企业利益被侵害为由向贵州省工商局投诉,并请求保护。同年7月14日,贵州省工商局正式立案,9月,该案移交贵州省公安厅,被指定为督办案件并正式立案查处。2005年12月19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赴美考察未归的肖日明,予以边境控制。
同时,上海华明方面也在组织各方积极进行抗辩。曾任国家机械工业部电工局局长的周鹤良表示,长征的高压有载开关技术不构成商业秘密。据周鹤良介绍,机械工业部曾于1983年6月29日下发《机械工业部关于加速机械工业技术引进、做好消化和推广工作的意见》,其中写道:“对引进的技术消化后,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推广,引进单位不得封锁垄断。”到目前为止,除了长征电器和上海华明以外,国内共有7个厂生产有载开关,其中有些企业使用的正是当年长征电器所提供的图纸。长征电器方面称,肖日明使用的图纸一部分是长征电器自主研发的成果,另一部分是从德国MR公司引进的图纸。而且,长征从德国公司引进技术资料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技术仅限长征一家使用,虽然限于当时的历史情况,实际上技术资料有一定扩散,但从法律上讲长征应该是唯一的合法使用者。但周鹤良对此表示,图纸的引进时间晚于肖日明离开长征电器的时间,肖没有机会接触图纸。
据了解,我国于1993年,由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确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1997年的刑法第一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指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技术独占垄断,不存在商业秘密,某些重大技术秘密是按国家机密加以保护的。陈兴良认为,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的侵权行为应按民事侵权处理。因为,在此之前并不把技术秘密看作是一种财产,没有纳入财产的刑法保护范畴,而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追究原则。行为发生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存在追溯问题。
今年上半年,案情出现重大转折。2007年4月,遵义市检察院撤销了对肖日明的批捕决定;6月,遵义市公安局撤销了这一“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此外,长征电器也主动向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对肖日明和上海华明的民事诉讼。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认为长征电器的指控不能成立,肖日明及上海华明不侵犯长征电器的商业秘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撤诉本可使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尘埃落定,但上海华明并未就此善罢甘休,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在起诉书中,上海华明称长征电器混淆视听,采用隐瞒事实、偷换概念等手段,使华明公司名誉严重受损。为了公布真相、澄清事实、以正视听,上海华明要求长征电器及其大股东银河科技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6日受理此案。(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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