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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成都飞鱼星公司控告李某、林某等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刑事控告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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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朱某,李某,林某分别于2004年8月,11月,2005年4月,进入A公司工作.(该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以及网络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在2006年该公司的宽带系列路由器在国内知名IT类网站上路由器关注度名列第13位.)朱某承担IXP425宽带系列路由器软件的开发,林某负责部分软件的开发和软件的界面开发,李某负责硬件的设计.三人在职期间均签定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均承担公司的路由器的保密责任。朱某在工作期间,未经该公司的许可,将IXP425宽带系列路由器的软件程序复制到自己的个人电脑上。2006年2月到2006年6月,朱某, 朱某,李某,林某相继离开该公司.2006年2到2007年4月8日期间,朱某和林某将在职期间的掌握的A公司宽带系列路由器IXP425软件程序并以使用.李某将在职期间的掌握的IXP425宽带系列路由器的硬件的设计图纸给了朱某和林某,在成都二环路西三段某大厦非法生产路由器主板,并将路由器主板销售给B公司和C公司共计2100台,给A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后三人被抓获.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朱某,李某,林某的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的之规定,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法院依法追求三被告的刑事。

二、协助办案

在这起案子中,我接受A公司委托协助他们收集相关的证据和协助诉讼的进行.接触到这个案件后,通过自己几天的分析,要想我们的控诉成功,必须解决这以下焦点:(1) A公司生产的宽带系列路由器的相关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3)本案的经济损失如何的认定。

对于这些争议的焦点,我们要去积极的收集证据来证明我们的商业秘密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个对我来还是有点很难,毕竟里面的技术术语比较多,证据比较复杂,作为控告方,我们要收集到尽量全面的证据。

针对案件中的事实情况,我首先收集到A公司路由器是申请了国家专利保护的,并且获得了专利权。这样我们的核心技术就是商业秘密了。其次申请鉴定被告生产路由器的技术是否和A公司使用一样。事实和我预料的很吻合,他们使用的技术和A公司保护核心技术是一样的,并且就是他们拷贝过去的资料的再现。有了这两个关键的证据,我们的指控成功了一大半。剩下就是怎样去算我们的经济损失了!侵犯商业秘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可由A公司来提供,有了前期的调查,这些工作做起来都不是很难.这也让我明白,做事情一定要有规划,避免做无用功,注意工作的前后协调。最后法院在我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了确认。(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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