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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后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 职员被判赔近7万元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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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员肖某违反合同约定“跳槽”,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并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肖某的赔偿范围包括因到同类或相关行业工作的违约金5万元及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2万元,合计7万元。据此,2008年3月22日,徐汇法院判决被告职员肖某赔偿原告公司损失合计人民币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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