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军盗窃、侵犯商业秘密案
【 审理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 号 】 (1998)海刑初字第328号【审 判 长】 王永章 【人民陪审员】 朱茂盛 【人民陪审员】 张家荣 【 判决时间 】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文军,男,29岁,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原系山东省烟台开发区特能达电器电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因涉嫌盗窃于1997年5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冯宝菇,北京市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9月底,被告人金文军窜至北京市玉渊潭公园内北京市水利水电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翻窗进入办公室,盗窃GLQ2微机故障录波器两台等,价值人民币6.1万元。 1993年8月间,被告人金文军伙同左言诰(在逃)先后多次窜至北京市水利水电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翻窗入室,用拷贝的方式窃取该单位GLQ2微机故障录波器软件资料,价值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金文军辩称,取走北京市水利水电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的故障录波器和软件资料是经该单位同意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文军犯有盗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持异议,但指控金文军盗窃微机故障录波器的价值不准,赃物已被追回未造成被盗单位损失,又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金文军私自拷贝软件资料的价值证据不足又未造成后果,建议对其所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免除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金文军伙同左言诰(在逃)于1993年8月间,翻窗进入北京市水利水电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的实验室,用拷贝的方式窃取该单位GLQ2微机故障录波器软件资料,该技术经专家评定价值人民币15万元,给该技术所有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金文军于1993年9月底,再次窜至北京市水利水电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翻窗进入办公室,盗走GLQ2微机故障录波器2台,经北京市海淀区鉴定,价值人民币6.1万元。案发后,该物品已被追回发还被盗单位。 1993年10月,北京市水利水电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向海淀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于1994年3月拘传左言诰,并查获金文军盗窃的物品。1997年4月15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队将金文军抓获,后移交给海淀公安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聂光启、张力伟、李伟的当庭证言; 2.当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刘德才、左言诰、陶林的证言; 3.出示的赃物估价证明、软件资料价值估算证明、故障录波器的技术鉴定书、专家论证纪要、赃物照片等书证; 4.抓获经过; 5.被告人金文军的供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金文军以盗窃的方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惩处;其所窃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盗窃罪,应与其所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罚。 根据认定的事实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1款第1项、第264条、第12条第1款、第53条、第55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69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金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被告人金文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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