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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交通核心资料遭泄露“挖墙角”挖出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近日,一起涉及辽宁、湖南、安徽三省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引起了三省人大政法委的关注。据了解,自 2010 年 9 月起,湖南某上市公司的高管伙同湖南和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管理人员以重金利诱等手段挖走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掘进机研究所核心技术人员 10 余名,并指使这些员工窃取了北方交通重工掘进机图纸等大量核心技术资料。

  不择手段“挖墙脚”

   “跑到我们家门口成立研发基地,直接挖走我们的技术人员,还直接盗用我们花费巨资研发出来的产品图纸。这也太欺负人了!”北方交通法务部门负责人王甦见到记者时甚是气愤的讲道。

   据记者调查,其实和昌机械只是湖南某深市上市公司的一个配套企业,业务并不涉及煤炭矿装机械行业,窃取图纸似乎有些匪夷所思,不过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显示,时任湖南某上市公司副总的龚进在案发期间却有数十次的往返沈阳记录,同时这位副总兼任这家上市公司旗下安徽某矿装企业的总经理。

   “其实安徽的这家煤炭矿装企业成立时间很短,以前也没有生产过这类产品,但这家企业却在成立后的极短时间就推出了煤炭掘进机成品,并实现了销售,这并不符合常理。”王甦如是表示。

   沈阳检方掌握的一份鉴定报告显示在“研发基地”被查获的图纸与北方交通研发产品的图纸具有同一性。鉴定结论也对北方交通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做出了认定,认定损失金额为 1,643,587.00 元,另补充鉴定 56 万元。

   北方交通法务部门的王甦向记者表示,目前市场上一台煤炭掘进机的售价都在上百万元。之所以售价这么高,除了原材料和生产的成本,研发成本占据了很大的部分。北方交通研发煤炭掘进机花费了 4 年时间,人力物力投入之大可想而知。

   王甦表示 这 210 多万元其实只是直接经济损失,而给企业带来的其他影响是巨大的。直接让人把电子版图纸带走,稍微改动一下,换个标识,就发到自家工厂,直接照图生产,对产品销售影响是巨大的,都是无法用准确数字进行衡量的。

  二次开庭在即

   今年年初,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检方与包括原某上市公司副总龚进、和昌机械的李其越以及从北方交通跳槽的8名员工在内10名涉案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就案件定性和具体量刑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辩。

   庭审中公诉检察官认为,北方交通与 8 名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就对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和商业秘密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他们在主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在客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人龚某和李某某明知或应知 8 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二人组织领导其窃取图纸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此次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二百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据《刑法》第 二百一十九 条的规定,建议在 2 年到 3 年有期徒刑内对其进行量刑。 当日庭审除一名被告当庭认罪外,其余9名被告的辩护律师都为自己的委托人进行了无罪辩护,当日没有当庭宣判。

   据了解,该案近日即将二次开庭。

   知识经济的兴起,加大企业技术人才流动速度,企业技术人员剽窃商业秘密犯罪也渐呈增多趋势,这些都给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的杨功涵主任对记者谈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和发展高新技术创新产业,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设定的”。由于技术成果等具有无形的特点,相对于有形财产来说,更不易管理和保护,应引进法律界和企业界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有限的,但大量的案例表明,间接损失往往比直接损失要大的多。而相对这些有形的损失,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对社会创新激情的伤害带来的影响才是更可怕的。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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