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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老员工带公司商业秘密“跳槽”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在公司呆了十几年的老员工,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后另觅高枝,可惜如意算盘落了空,竟因此惹来牢狱之灾。近日,温州鹿城法院对胡某、阮某、陈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最高获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胡某,43岁,浙江永嘉人。20多岁时,他进入温州一家专业生产过滤机的A公司工作。经过多年努力,从一名小职员,被提拔为一名车间主任,负责过滤机生产加工。这个重要的岗位,让他对公司的原料进购、模具制造和生产环节都一清二楚。

2002年,20岁出头的绍兴小伙儿阮某也到了这家A公司工作。后来,他成了技术部副主任,负责过滤设备的研发、设计及图纸绘制等工作,对公司的核心技术非常了解。

2006年,36岁的安徽人陈某也进了A公司当业务员,负责产品销售及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等事宜,很熟悉公司的客户资料。

而这家A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的一些生产工艺在行业内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为保护技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A公司可谓是煞费苦心。

2001年,A公司颁布了《保密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公司的秘密范围、密级的确定、保密措施及关于泄密的责任与处罚。其中规定“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公司内部掌据的客户、意向客户资料……公司的技术文件、技术诀窍、技术秘密等……”。2006年,A公司又印制《员工手册》,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

此外,A公司还分别与包括胡某、阮某、陈某在内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在工作及离职后对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式、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图纸、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技术及商业信息负保密义务,并规定了保密费用的支付方式。

尽管如此,A公司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0年4月,胡某跳槽到苏州B公司,负责过滤机配件采购、日常管理等工作。同时,他还怂恿阮某、陈某一起从A公司离职。没多久,阮某和陈某也先后进入B公司工作,分别负责设计、绘图和销售工作。他们违反与A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分别将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所获悉的技术、经营信息等,使用于B公司相关产品的采购、设计、生产及销售,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经鉴定,A公司涉案产品的生产技术、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价格体系等都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而B公司相关产品的外形、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等都与A公司基本相同,但B公司却不能提供该项技术的试验技术方法、计算方法、生产工艺参数等原始资料。

2011年5月,胡某等3人于在江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温州鹿城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等3人违反A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考虑3人参与犯罪的时间长短、作用大小,最终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阮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8万元;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8万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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