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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被诉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 有无约定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内容提要:一女子从单位辞职后,成立与原单位业务相同的公司,利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获取的生产技术信息为其他公司提供货品,给原单位造成损失75万余元。日前,检察机关以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该女子提起公诉。今天上午,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女子从单位辞职后,成立与原单位业务相同的公司,利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获取的生产技术信息为其他公司提供货品,给原单位造成损失75万余元。日前,检察机关以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该女子提起公诉。今天上午,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检察机关起诉,本市某技术设备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从事水轮发电机组及辅机制造,技术咨询、服务、转让,法定代表人何某自行研发的水轮发电机组辅机制动器的多项技术信息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中年女子李某1998年至2004年在该公司从事技术、生产及业务工作,负责技术图纸的绘制及保管,与公司签订过含有保密义务条款的劳动合同,包括对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做了约定。该公司还将制定的保密制度作为公司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相关部门备案。

  2004年1月,李某因待遇问题辞去该公司工作。同年5月,李某与河北省揭某注册成立一家发电设备技术公司。同年7月1日,李某与一家电力发展公司签订一份金额为22.72万元的制动器订货合同。后李某利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获取的制动器生产技术信息,向电力公司提供了价值4.7万余元的制动器并获利,给原单位造成了14.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同年10月,经原单位举报,相关部门对李某注册的技术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由工商部门扣押了该公司技术图纸、客户信息等资料。2005年3月,李某又与王某共同注册成立了另一家发电设备公司。同年8月至2008年7月,李某先后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制动器买卖合同及多份制动器加工合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60.4万余元。2008年11月13日,李某被告发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2004年7月至2008年7月,李某违反原单位的保密要求,利用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制动器生产技术信息,以其他公司名义,生产销售220型、280型、160型制动器,合同金额共计127万余元,给原单位造成75万余元经济损失。

  今日法庭上,被告人李某辩称,自己没有侵犯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她提出,自己和原单位虽然签有劳动合同,但其中没有保密条款,并非像公诉人指控的对保密义务做了约定,而且自己并不知道公司有保密制度。同时李某提出制动器是简单的液压装置,自己是学机械设计的,也会做这方面的设计,并没有使用何某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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