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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大代表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申请内容是否与本人有关以及评估报告是否为商业秘密成争议焦点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王景晨,系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一名人大代表。自去年年初,他就大东区几年前的一国企改制主要信息是否应该公开问题一事,和区政府主管部门“较上劲”了,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遭拒后,一怒之下将大东区国资办告上了法院。(本报曾于2011年4月9日和12月15日对此事作过报道)。

  今天下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跟政府打官司真的太累了,其苦衷只有自己知道。”开庭前,王景晨首先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他一年多来为这起政府信息公开事件所遭受的折磨。

  2011年1月28日,王景晨向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公开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六户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全部信息。大东国资办只公布转让时的5个程序性文件,对评估报告等方面的实质内容拒绝公开。

  申请遭拒后,王景晨决定起诉大东国资办,要求法院认定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判令公开企业转让的资产评估信息、财务审计信息、大东服务公司105万元的职工内债信息、5769万元债务信息。

  几经周折,大东区法院于去年11月11日受理了此案。

  法院受理后,王景晨认为大东区法院审理本区政府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能影响公正结果。于是向大东区法院提出申请回避。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最终决定将此案指定铁西法院审理。

  申请内容是否与本人有关

  记者通过此前采访报道和今天的庭审发现,作为人大代表的王景晨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本人有关一直是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

  在今天的庭审答辩中,被告称其向原告下发的大东国资(2011)1号布告中已经明确,可以向原告提供的全部信息已经提供了,未公开的信息是因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能予以公开。”

  对此说法,王景晨认为:“将这一说法与所引用的国务院规定原文相比照后发现,不但自相矛盾,而且有掩耳盗铃之嫌。因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如果与我无关不予提供的说法成立,那么应该是所有信息都不能向我提供,可是为什么还向我公布了5个文件,而对于有关评估方面的实质内容却拒绝提供?”

  王景晨还说,不仅如此,今天的庭审中还出现了新的自相矛盾之处。被告为了说明原告申请的不合法性,在答辩状中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原告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的证据,原告是在多次要求被告提供信息以作为民事诉讼所需证据未果的情况下,才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对此,王景晨认为:“这恰恰说明我所提的政府信息申请与本人的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相关,属于依法应予公开的信息。”

  王景晨说,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还是作为与其生产、生活有关的人,还是一名人大代表,都有权要求政府公开这一起国企改制的全部信息。

  改制评估信息是否商业秘密

  被告在诉讼前给原告的答复中虽然称不予公开全部信息的理由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提供”。

  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还提出了两个新理由。即评估报告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拖欠职工内债牵涉职工个人隐私,故依法不予公开。

  对此,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个观点不能成立。首先,商业秘密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二是属于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是已采取保密措施。具体到本案,转让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均已经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现在怎么转身成了商业秘密呢?其次,原告申请的是国有资产转让的评估报告等信息,完全未涉及到丝毫职工个人事务、个人领域的隐秘信息,评估报告等内容不属于法定的个人隐私范畴。(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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