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环保部称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系商业秘密拒绝公开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内容摘要: 2010年6月25日,谢勇向海安县环保局申请公开“海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厂2006年6月~2009年10月运行过程中气体排放、飞灰、炉渣、垃圾渗沥液的监测报告”等环境信息未果后,向一家环保组织求助。  疑因垃圾焚烧致病,江苏一公民提环境诉讼因缺乏证据陷入困局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是商业秘密?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徐宵桐

  谢勇已经是第二次向环保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这也是他一个月内第二次收到内容相同的答复。

  今年4月15日,江苏海安人谢勇收到从环保部寄来的快递信件。这是对其二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文件,文件的内容与第一次并无不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据此,环保部将征求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公司意见后再予以答复。

  缺乏证据,起诉焚烧厂两审均败诉

  事情起源于2008年5月12日,那天谢勇的儿子谢永康出世,然而初为人父的喜悦很快因为孩子被诊断为脑瘫,癫痫而被冲得一干二净。当家人为了治疗孩子的病情四处奔波之时,一纸拆迁公开信送到了谢勇家中。海安垃圾焚烧厂要改建为垃圾焚烧发电厂,而根据江苏省环保厅的批复,周围需要有300米的防护距离,因此距垃圾焚烧厂仅190米之遥的谢勇家首当其冲。

  这份由当地胡集镇镇政府下发的通知书中提到:“对老人安度晚年、自己安居乐业、孩子健康成长都是十分有利的”,这让此前并没有过多考虑孩子病因的谢勇一家意识到,孩子的病情也许就是源于垃圾焚烧厂。之后,谢勇便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发现“焚烧厂排出的二噁英对人体健康有损害,发育中的胎儿对二噁英最为敏感。新生儿的器官系统迅速发育,也可能更易受到一定影响。”

  谢勇向当地环保局和国家环保部反映情况,没收到满意的答复。2010年9月10日,谢勇将经营海安垃圾焚烧厂的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约126万元以及承担其他后续治疗费用。

  天楹公司称,焚烧厂运营期间,离焚烧厂较近的区域内共出生16名婴幼儿,除谢永康外,其他儿童身体健康,认为“天楹公司垃圾焚烧与谢永康致残没有因果关系”。

  找出谢永康脑瘫与海安垃圾焚烧厂排放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成了能否打赢官司的关键。谢勇走上了搜集证据的道路。

  2010年6月25日,谢勇向海安县环保局申请公开“海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厂2006年6月~2009年10月运行过程中气体排放、飞灰、炉渣、垃圾渗沥液的监测报告”等环境信息未果后,向一家环保组织求助。该环保组织随后向江苏省环保厅及南通市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江苏省环保厅、南通市环保局答复称,可向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海安县环保局或企业索取。

  海安县环保局称,监测数据和处理办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该环保组织提出行政复议,再次提出申请,2011年7月,海安县环保局答复称,是否公开监测报告需向上级环保部门请示。之后,环保部门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垃圾焚烧厂的监测数据不予公开。

  2011年4月6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为谢勇一方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被告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驳回谢勇的各项诉讼请求。

  谢勇随后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仍以脑瘫与二噁英不存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为由判决谢勇败诉。

  谢勇的代理律师刘金梅表示,尽管两级法院都承认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举证原则,应当由被告天楹赛特举证与污染无关,谢勇只要尽可能提供污染与损害的事实证明即可。但事实上,两次审判中都要求谢勇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信息公开被拒(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