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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盗取公司商业机密自起炉灶 获刑被罚百万元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江苏省宜兴市法院12日公布这样一起案件:员工盗取公司商业秘密成立同类型企业,生产销售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并以低廉的价格抢走原公司的老客户,造成原公司损失达300余万元。该案的5名被告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宜兴法院分别被判处1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最高250万元的罚金,没收一切违法所得。

  明珠机械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各类过滤机、分离机、泵等的公司。从2010年年底开始,公司就发现有另一家公司在市场上通过大幅降价等方式销售与其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造成大量客户流失,损失巨大。为此,明珠公司专门到工商部门查阅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明某和股东陈某居然都曾是自己公司的职工。

  法庭上,明珠公司表示,被告陈某、明某等人的行为给该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这些损失不但是被告盗取公司技术、抢夺客户资源所带来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因被告公司低价恶性竞争导致明珠公司被迫以较低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而造成的差价损失。

  对于检察机关和明珠公司的指控,多数被告人愿意认罪,但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等人不同程度地表示出异议。被告人明某辩称,其通过被告人陆某提供的图纸,是陆某凭借自己的技术经验设计出来的,而非明珠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提出,涉案机器的外形部分是一目了然的,完全可以通过观察和测量获知,不属于明珠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权威机构技术出具的鉴定报告,这些图纸和数据都应是明珠公司的商业秘密,而非目测可以仿制,更不可能是陆某的私人发明。

  宜兴法院最终作出裁决,被告机械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明某犯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0万元;被告人陆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外,法院还判决追缴被告公司所有违法所得人民币217余万元,上缴国库。

  该案承办法官宜兴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何利萍法官表示,该案是宜兴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庭以来审判的“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商业秘密是高新技术企业繁荣昌盛的法宝,一旦机密被窃取,也会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张淼认为,刑法的运行是惩治犯罪的有效手段,商业机密这一无形资产同样需要刑法的保护。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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