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员工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
案例
王先生自1999年起担任某单位的区域技术经理职务。2004年3月24日,鉴于王先生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2009年12月30日,王先生因辞职,与用人单位又签订了离职《协议书》,王先生于2009年3月23日经B公司股东会决议,受让B公司股东A公司35%的股权。2010年2月起由B公司为已离职的王先生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实,A公司于2006年全资成立B公司和C公司。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先生。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实际为关联公司。由于用人单位具有药用辅料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其主营业务王先生是清楚的,而王先生在辞职后限定时间内从事的是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其未履行对用人单位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违反了双方所订的协议,用人单位认为其合法权利被侵犯,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用人单位即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7.5万元。王先生辩称,其未违背双方间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用人单位违约未支付其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其虽入股B公司,但无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故不同意用人单位的诉请。
说法
法院认为,B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涉及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的业务。王先生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法院综合考量王先生的违约行为、工资水平以及已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酌定王先生应支付用人单位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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