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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侵犯原“东家”商业秘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近日,经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陡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2月21日,新余经侦支队对陈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2002年2月至2008年3月,在江西华电电力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和技术,期间陈某与江西华电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高管承诺书,承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及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江西华电螺杆膨胀动力机技术研发和生产的负责人,掌握了螺杆膨胀动力机全部的研发技术。2008年,由于对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不满、公司对其不信任等原因向江西华电公司提出辞职,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离开了江西华电,之后来到辽宁丹东某集团公司,为获得公司重用,使用江西华电的商业秘密为该公司进行专利申请,致使商业秘密公开,同时允许该公司使用江西华电的商业秘密,生产与江西华电同样的产品,投入市场与江西华电进行恶意竞争,给江西华电公司共造成70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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