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侵犯原"东家"商业秘密被判刑
李萌
近日,经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陡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1年2月21日,新余经侦支队对陈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2002年2月至2008年3月,在江西华电电力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和技术,期间陈某与江西华电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高管承诺书,承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及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江西华电螺杆膨胀动力机技术研发和生产的负责人,掌握了螺杆膨胀动力机全部的研发技术。2008年,由于对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不满、公司对其不信任等原因向江西华电公司提出辞职,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离开了江西华电,之后来到辽宁丹东某集团公司,为获得公司重用,使用江西华电的商业秘密为该公司进行专利申请,致使商业秘密公开,同时允许该公司使用江西华电的商业秘密,生产与江西华电同样的产品,投入市场与江西华电进行恶意竞争,给江西华电公司共造成70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陈先生与该公司签订高管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或者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一系列的保密条款或竞业禁止条款,以保证本企业的专利、商业秘密、客户资料不受侵犯。同时双方可规定违约金赔偿,来保证自身权益,但应注意的是,违约金约定的数额不可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过高的违约金最后亦不能适用。
在本案中,被告陈某除了涉及合同法中的违约条款之外,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但企业尤为注意的在于,尽管刑法会对被告人处以刑事处罚,但作为事后弥补性法律来说,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遭遇公开,将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所以企业在日常应保证商业秘密的安全性,这才是最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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