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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泛刑化”引热议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在商场如战场的今天,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什么动不动就使用刑事手段?“先刑事、后民事”为什么成了商业秘密案件常规的诉讼手法?在近日召开的一次知识产权研讨会上,商业秘密案件“泛刑化”成为与会专家讨论的热点。与会的多名国内知识产权知名专家认为,商业秘密案件通常是由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引起的,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理已非常严谨和充分,通过民事救济手段是可以给权利人充分的经济利益救济的,必要时还可通过增加赔偿额和其他民事制裁措施来加大民事保护力度。因此,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应慎用刑事手段。

  “泛刑化”倾向愈演愈烈

  “近年来,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数量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动完刑事动民事,民事之后再动刑事,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已经形成惯例。”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程永顺对这种现象表示了担忧。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广良也对中国商报记者表达了他的看法:“最近几年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案件特别多,在我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的确存在民事案件泛刑事化的趋势。侵犯商业秘密本来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但越来越多的案件是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这是司法界和理论界应该关注的问题。”

  此次研讨会汇集了中科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等十几位国内知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专家们结合不久前一审审结的“2008年知识产权第一案”这一具体案例,对商业秘密案件普遍存在的代表性问题进行了剖析。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之所以被称为“2008年知识产权第一案”,是因为该案涉及了全球D-泛酸钙(维生素B5)行业之首——山东新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号称世界最大的维生素B5生产供应商——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者的市场份额占到了全世界的近80%,可以说是直接的行业竞争对手。两个月前,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山东新发药业侵犯了原告浙江鑫富药业D-泛酸钙生产技术方面的商业秘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55万多元。

  与此次民事判决相关联的还有一场刑事审判。2008年12月22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对侵犯浙江鑫富药业商业秘密和破坏公司生产经营的7名涉案人员作出了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姜红海为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结伙被告人马吉锋(原鑫富药业员工)等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获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姜红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马吉锋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据山东新发药业的法律顾问王勇介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新发药业侵犯鑫富药业商业秘密的依据,主要就是之前临安市法院和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定本案被告、原新发药业员工姜红海和原鑫富药业员工马吉锋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但在该刑事案件中,新发药业并不是被告,判决书提到新发药业派人实施了非法获取鑫富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法院并未对新发药业是否使用了该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新发药业公司也没有到庭进行任何举证,案件就这么草率地下判了。”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家组成员、中科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当初编写《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时候,曾提到过商业秘密案件“先刑事、后民事”的危害,结果这个问题目前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更严重了。这更加说明了此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有一定代表性,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

  李顺德还认为,当前之所以出现商业秘密“先刑后民”这种现象,是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有一定关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案件涉及到刑事,管辖权一般就是在基层法院,除非标的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由中级法院管辖。这个规定的不合理性在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涉及很多专业性极强的问题,由基层法院来审理,无论是从法官素质的角度,还是从慎重对待案件当事人的角度都是不适宜的。此外,司法不独立在部分基层司法机关表现较为突出,而刑事程序的启动往往具有随意性,使得刑事司法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有力武器”。(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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