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保护好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道,同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经由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资料、配方及客户信息等。
一位法学教授曾说过,商业秘密法在法理层面上把合同、侵权和财产理论勉强地结合在一起;在政策层面上把有关激励措施、隐私和商业道德的原理别扭地混合在一起。在立法方面,各国或地区分别采取了民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专门法以及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立法上先后使用过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逐步清晰、更能反映所指事物本质特征的探索过程。我国1993年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确立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后,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一般知识产权性相比,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当前,由于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商业秘密属性的认知程度不够、保护措施过于笼统等原因,导致企业的单方认知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距。因此,作为企业必须将拥有的秘密与公知信息多做比较和鉴别,合理框定秘密的范围,同时还须对秘密做好相应的保密措施。一方面,应建立健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制度以及措施,比如将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由不同的人员分别掌握,这样被泄露或者窃取的概率就会低得很多。另一方面,要同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比如不能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企业,不能够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等,而且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
同时,还要健全员工人事档案资料,这对员工有很好的约束作用,万一商业秘密被侵犯,走法律途径也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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