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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是否商业秘密 律师称认定程序缺失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郄建荣 就中国首例垃圾焚烧致病案当事人谢勇诉环保部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案,北京环境公益律师夏军今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已经向环保部发出呼吁,请求环保部聘请专家,组成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专家委员会,审查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开事宜,将专家集体审查、出具咨询意见,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为依法行政率先垂范。   谢勇诉环保部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案,9月27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夏军认为,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排污企业环境监测报告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环保部是否应当公开该环境信息?   “谢勇案件所反映的最大问题,是商业秘密认定程序的缺失。”夏军说,只有建立行政决策的正当程序,完善相关法律审查机制,才能消除行政机关滥用商业秘密这一概念,进而推动环境信息的全面公开。   夏军说,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上位法存在抵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因此,它不能作为环保部门拒绝公开监测信息的理由。   自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公民和机构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遇到的一个普遍障碍,就是行政部门拿商业秘密说事,任意拒绝信息公开请求。“某项环境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企业民事权益的边界在哪里,基本上都是由企业自说自话、单方设限。环境监管者无原则附和企业,为他们不当隐藏信息提供便利。”夏军认为,这样一种乱象,有悖于行政法治的要求。   夏军建议,应当明确企业对于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举证义务,应当设定举证、质证、审查、公众参与的程序要件。他呼吁,环保部聘请环境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声望卓著的专家,组成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专家委员会,审查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开事宜,将专家集体审查、出具咨询意见,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中国首例垃圾焚烧致病案起诉者谢勇,因其子谢永康对江苏海安垃圾焚烧厂索赔连遭败诉,为了取得申请再审的有力证据,谢勇于2012年2月12日向环保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提供涉案垃圾焚烧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审批依据材料。   3月8日,环保部作出告知书,称谢勇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待征求企业意见后再予答复;5月24日,谢勇久等无果,对环保部提起诉讼。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调,环保部在企业方明确同意后,于8月3日向谢勇提供了相关环境信息。谢勇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环保部3月8日的告知书违法,即环保部不应该认定申请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据介绍,谢勇告环保部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案并未当庭做出判决。   就这一案件,夏军表示,他们更关注行政程序的改进,而不是具体案件的成败。 来源:网络(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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