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侵犯商业秘密案
据初步调查,当事人魏某于2000年从安徽来义乌工作,2007年进入一些外贸公司工作。在职期间魏某一直从事跟单员工作,负责接受客户咨询,并通过邮件和客户联系。公司负责人曾与魏某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了当事人在职期间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约定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泄露公司商业信息或与公司客户进行商业联系等。
魏某交代,她于今年5月从外贸公司离职,此后便同老乡在义乌经营小型加工厂。离职后仅3个月,她便开始利用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主动联系原公司的南非客户,通过邮件向客户发布商品的图片和价格,询问是否能直接和他们合作。经过多次联系,魏某与南非客户达成一致,在不告知外贸公司负责人的前提下,魏某直接向其提供货品。魏某透露,今年11月,她已成功为南非客商发了一批价值两万美元的货物,还有一笔货物订单正在洽谈中。
义乌工商局经检大队认为,当事人魏某出于商业目的,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利用公司商业秘密,其行为给原外贸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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