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离职研发人员擅自带走商业秘密被判刑
杨某2005年入职深圳市某医疗电子公司,担任软件研发人员,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其未参与研发的麻醉呼吸机监控版软件源代码,2010年3月,杨某从该公司离职,并将上述源代码带走。同年5月,杨某入职深圳市某医疗技术公司。2010年下半年,杨某意欲将上述源代码出售获利,后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个人电脑中提取相关源代码。经鉴定机构鉴定,杨某从原公司带走的麻醉呼吸机监控版软件源代码为非公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鉴定机构比对,从杨某个人电脑中提取的相关源代码与其原就职公司麻醉呼吸机监控版软件源代码属于同一软件的不同版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深圳市某医疗电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合同,且有领取保密费,与公司间存在保密约定。杨某从原公司离职时,违反保密约定,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带走商业秘密,且杨某作为参与麻醉呼吸机上位机软件研发工作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在明知上述麻醉呼吸机监控版软件源代码具有巨大价值的情况下予以利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逐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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