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走客户资料另立门户 被判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
报价低于老东家抢客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原系珠海赛纳公司的员工,余某宏是赛纳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罗某和是公司的国际市场销售总监。2010年下半年,余某宏因与原工作单位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即与江西商人黄某志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余某宏等人将与其关系较好的原珠海赛纳公司员工肖某娟等拉入新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余某宏还指使上诉人李某红将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信息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给自己和上诉人罗某和,余某宏还提供了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由余某宏、罗某和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价格体系、欧洲价格体系,价格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等人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珠海市检察院在去年2月了批捕余某宏和罗某和之后,3月又批捕了肖某娟和李某红。
二审三人获轻判
法院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利用其非法窃取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商业秘密,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7659235.72美元,给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5737.03元,后果特别严重,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13年2月,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西亿铂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00万元;被告单位中山沃德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人余某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罗某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肖某娟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红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昨日的二审判决中,除了余某宏量刑维持原判之外,江西亿铂公司罚金减至2140万元,中山沃德公司罚金减至1420万元。罗某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肖某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因案情复杂,判决书足足近4.5万字,法官昨日念了一个多小时才念完。
案情回放
双方曾达成民事和解
该案由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2月19日分别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均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28日召开了庭前会议,2013年5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2年4月6日,珠海赛纳公司以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等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2013年5月7日,珠海赛纳公司与被告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各被告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二审期间,珠海赛纳公司出具《求情书》,以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上诉人李某红、肖某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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