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八年,金龙集团商业秘密侵权案一审胜诉
据了解,金龙集团花费20多年自主研发的我国第一家利用铸轧法制造制冷用精密铜管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从2004年起,金龙集团对自己的专有技术进行了严密保护,进入集团的所有员工都要进行保密培训,与金龙集团签订保密协议。每一个月,金龙集团按照工资标准的高低和从事岗位的不同给大家发放保密津贴。
2005年,金龙集团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下称龙阳公司)当时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王某提出辞呈,要到同行业位于江西鹰潭的江西耐乐公司工作。金龙集团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向王某说明其签订有竞业禁止的保密协议,此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但王某在高薪和股份的许诺下,还是到了耐乐公司上班,被任命为副总经理。王某离开前后,又有多名生产技术人员陆续“跳槽”到江西耐乐公司。
龙阳公司是金龙集团与日本某企业合资在上海建立的合资公司,2001年在该厂投产初期,就签订了《铜管制造技术转让合同》,将金龙集团拥有的精密铜管制造的专业技术秘密和受控技术文件的使用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许可给龙阳公司使用,并约定了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20年内,受让方(龙阳公司)对让与方(金龙集团)提供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和受控技术,未经让与方特别许可,不得将技术让与给第三方。
后来,金龙集团发现江西耐乐公司涉嫌侵犯了自己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2006年2月,金龙集团依据和龙阳公司的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管辖的条款,将江西耐乐公司、龙阳公司作为被告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西耐乐公司曾提出管辖异议,但先后被新乡中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件仍由新乡中院审理。此后,耐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民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将该案指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金龙集团主张的19项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的规定,构成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耐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原告技术秘密;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技术秘密在铜管生产工艺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其体现的商业价值,被告耐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期间、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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