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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铜管董事长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来源:第一财金日报

今年的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龙铜管”)董事长李长杰递交的议案,是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之所以递交这样的一份议案,与金龙铜管经历的一场长达8年的官司有关。作为全球最大的精密铜管生产企业,该公司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套生产技术,但在2005年,江西省的一家企业通过利诱涉密技术人员的手段,将该企业全套保密技术带到江西的企业使用。

  金龙铜管于2006年初提起了诉讼状告江西涉案企业侵犯商业(技术)秘密,但仅仅是管辖权诉争就进行了两年多,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法院管辖。之后,上海法院在经过长达5年的审理,于2013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定江西的涉案企业赔偿金龙铜管40万元的损失,现双方均上诉到上海市高院,至今仍未审结。

  “在国外,如果出现职员窃取商业机密到其他公司,判罚一般会很重,不管是对个人还是用人单位,而且判罚的轻重都有基本的衡量标准,而中国的现有法律在这一方面还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具体受到的危害影响还主要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而不是运用第三方的鉴定。”一位经常参与知识产权官司的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这就容易造成在审判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困难,导致诉讼久拖不决,以及侵权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数额任意性大。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性立法,但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中重要的商业(技术)秘密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款,但这些规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规定不明确、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不具体、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恶意程度无判断标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依据相互冲突,这些因素造成侵犯商业秘密审判中适用法律的争议较大,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递交全国两会的议案中,李长杰就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明确将其列为无形财产权。将“商业秘密保护法”纳入立法进程,并列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凸显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他建议结合商业秘密的特点,明确商业秘密构成,保护范围,保护方法,制裁措施(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责任,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平台,维护有序竞争;确定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间的关系,保护合法竞争,打击恶意侵权;参照专利保护制度,建立商业秘密诉讼保全机制,防止在诉讼进程中的地方保护。

  此外,李长杰在此次全国两会期间,还递交了关于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进行改革的建议。包括根据技术秘密具有时效性的特点,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审结完毕,再审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不允许如金龙筒管案件8年没有审结的现象发生,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进程,提高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公正性。(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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