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恩侵犯商业秘密案【(2013)浙台知刑终字第4号】——浙江省高院公布2013年度全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八
【入选理由】我省法院自2007年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和形成保护合力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案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二审法院积极运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明确审理思路,严格按照商业秘密确权、被告人是否实施侵权犯罪行为、犯罪数额认定的步骤审理。在认定犯罪数额时,注重证据的全面客观性,调取同行业多家上规模企业的财务资料,计算出行业平均利润率,并结合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流失的营业额,客观精确地确定其损失数额,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数额的确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基本案情】临海山河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为生产销售节日灯、工艺品等产品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告人徐恩与山河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并担任该公司的销售部经理。2008年,徐恩伙同山河公司员工数人,先后合伙注册成立平舆县鼎威电子有限公司、临海市鼎威电子器件有限公司,违反山河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其掌握的山河公司客户名单等信息,或直接将山河公司外贸订单“飞单”至上述企业或其他企业生产经营获利。
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涉及的相关订单信息、客户名单信息均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徐恩利用上述信息分别获利“80万元许、200余万元、439393.55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于2013年7月3日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徐恩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7万元;被告人徐恩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恩违法所得人民币3089393.55元,上述款项返还山河公司。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恩不服,认为一审判决对商业秘密权利的确认及侵权行为的认定有误,仅凭口供确认犯罪数额不当,判决缺乏依据,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河公司的订单信息属于特定主体之间的邀约、磋商,范围有限,客户名单信息属于特定客户的名册集合,该信息的内容及组合使得该客户名单信息区别于普通的公知信息而不易取得。上述信息能够给山河公司带来利益,山河公司也采取了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故符合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特征要件,其中客户名单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特殊规定,均构成山河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徐恩违反山河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离职以后亦利用其所掌握的山河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山河公司的秘密客户进行交易,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至于犯罪金额应以权利人损失作为判断犯罪数额的依据,原判以被告人获利作为赔偿标准不当。根据法院调取的临海同行业上规模企业上报国税机关的财务资料计算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并结合查明的山河公司因犯罪行为流失的营业额,计算出山河公司的损失数额超过250万元,构成刑法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3年12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网络(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