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土红、张广栋侵犯商业秘密案【(2013)衢常刑初字第110号】——浙江省高院公布2013年全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九
【入选理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往往难以妥善解决权利人的损害赔偿问题,知识产权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实践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模式。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借助附带民事诉讼的平台,注重适用调解疏导的手段化解矛盾,促成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的双重司法价值,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子公司)于2003年开始自主研发橙囊胞产品,2007年研发成功,并成为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供应商,该公司将橙囊胞生产工艺流程、制作方法、设备型号等信息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被告人陈土红受雇于天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中心技术工程师,掌握该公司橙囊胞生产线的设备型号、功率信息。2010年6月,时任上海荣港工贸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12月更名为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方公司)技术总监的被告人张广栋通过他人介绍与陈土红取得联系,征询陈土红是否到奕方公司工作。双方达成合意后,被告人陈土红参与了奕方公司橙囊胞生产线的设备采购工作,私自拍摄了天子公司的橙囊胞生产线,又从该公司品控部电脑中窃取了包含“天子公司橙囊胞内控标准”在内的橙囊胞技术资料,并将上述资料泄露给张广栋使用。2011年7月,奕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制作橙囊粒、桔囊粒、柚囊粒的方法”专利申请书,并于当年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量为5100吨的橙囊胞供货协议,实际销售给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橙囊胞产品4559.28吨,致使天子公司损失391万余元。
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张广栋、受害人天子公司、承诺人奕方公司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奕方公司撤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制作橙囊粒、桔囊粒、柚囊粒的方法”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号:201110200120.2)并作为受益人归还天子公司损失391万元。天子公司对被告人张广栋、陈土红表示谅解。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衢常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广栋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0万元;二、被告人陈土红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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