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 “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 “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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