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锦与电力公司垄断纠纷案
李文锦系居住在咸阳市仪凤西街128号内的居民。2001年6月李文锦向咸阳供电局提出将原来单元用电的总表更换为一户一表的低压用电申请。供电局受理后,给李文锦安装了轮换周期为10年的单相电子式有功电能表。2013年4月17日供电局在李文锦居住小区张贴的《关于对用电客户更换智能电能表的公告》载明:供电局将对城区范围内的用电客户更换智能电能表,以确保用电安全,促进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换表人员沟通联系。李文锦看到公告未提出异议。供电局将李文锦使用的电表更换为智能电能表后,李文锦领取的购电IC卡背面注明:持卡购电,使表内存有备用电费。表内剩余电费为零时电表自动断电,可插卡赊欠用电,赊欠电费超过10元后电能表自动断电。赊欠电费在向表内输入新的电费时自动扣减等内容。李文锦缴纳了卡内已有电费30元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市供电公司(系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出具了收据。供电局是电力公司的子公司,两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李文锦认为:电力公司未与其协商,采取格式条款,将供用电合同履行方式变更为“用电人有限制的先用电后付费”、“表内剩余电费为零,电表自动断电”,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电力公司将供用电合同履行方式变更为“用电人有限制的先用电后付费”及“表内剩余电费为零时电表自动断电,可插卡赊欠用电,赊欠电费超过10元后电能表自动断电”内容无效;判令电力公司继续履行“用电人先用电后付费”的供用电合同;电力公司、供电局连带赔偿其合理开支500元。西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李文锦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文锦提出上诉,陕西高院尚未审结。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供电人在用电人居住的小区张贴公告,与用电人就合同履行方式协商,用电人在供电人发出公告后未提出异议,并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变更合同后的义务;供电人因用电安全及科技进步更换智能电能表既未收取费用,也未给用电人造成损害,具有正当性;供电人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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