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例之二
【案情摘要】黄孟炜于2012年5月入职礼来(中国)研发公司(简称礼来中国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2013年1月,黄孟炜从礼来中国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合并称为礼来公司)48个所拥有的文件(礼来公司宣称其中21个为其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将上述文件私自存储至黄孟炜所拥有的设备中。经交涉,黄孟炜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并承诺允许礼来公司指定的人员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此后,礼来公司曾数次派员联系黄孟炜,但黄孟炜拒绝履行同意函约定的事项。礼来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致信黄孟炜宣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3年7月,礼来公司以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黄孟炜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从申请人处盗取的21个商业秘密文件。为此,礼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涉案21个商业秘密文件的名称及内容、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并就上述申请还提供了担保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申请人获取并掌握了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文件,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允许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的承诺,致使申请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存在被披露、使用或者外泄的危险,可能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2013年7月31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孟炜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2013年12月25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黄孟炜的行为构成对礼来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应予停止,但由于礼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法院仅判决赔偿其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2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创新意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民事案件领域。行为保全措施是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重要促进意义。本案系我国首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凸显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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