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商业秘密被罚44万元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3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内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等各个方面。十大案件包括: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技术纠纷案;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图片纠纷案;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农户薛某种植玉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普莱斯印维纳APS公司与兰州海结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岳小成、兰州兴旺水烟厂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广东哈弗高科技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蔡建文、杨刚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杨振中与杨德栋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山丹县霍城加油站与中国石油[0.40% 资金 研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张掖销售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本报选择了其中两个案例进行了点评。
擅自将保密技术告诉其他公司
【案情】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从2000年开始研发、生产网孔管产品,建立了保密制度。王某曾是该公司的技术经理,参与网孔管技术的研发和生产过程。2009年8月,王某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到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过滤材料公司)和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业公司)从事网孔管生产技术指导等工作,参与了有关生产设备的制造。正丰公司得知此消息后,遂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某擅自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料披露给其他公司,此举对正丰公司造成损失,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法院判决王某连同其随后就职的两家公司停止使用和披露正丰公司的涉案技术;并赔偿经济损失448602.06元。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任何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通过制裁侵权行为,震慑违法侵权企业或个人,保护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维护正常的生产科研和经营秩序,应是此类案件所应达到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裁判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网络作品不可免费使用
【案情】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其图片为许多著名的新闻出版机构所采用,是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图片供应商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公司)是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对该公司图片享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并有权在我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其图片及图像素材的侵权行为。
甘肃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华盖创意公司编号为200516223-001、2005172357-001图片2张。华盖创意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启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4000元。
该案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启航公司给付华盖创意公司图片使用费6000元,华盖创意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点评】网络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同样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案系典型的侵犯网络图片著作权纠纷。作为经营性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具有营利目的,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涉嫌侵权。(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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