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大拿”跳槽另谋高就侵犯商业秘密新东家跟着赔款
这个时代鼓励创新,高新技术和新工艺如果转化为生产力,那就会抢手,就意味着利润。
2007年年末和2008年年初,北京一家发动机公司要采购一种发动机排烟处理系统,这是高新技术,大连某热力公司拥有这项技术,两家公司因此进行洽谈,徐某是热力公司技术负责人,参与了这次洽谈,因是职责所在,事后他为本公司制作了废气处理方案和投标标书。
徐某辞职后另谋高就,底牌就是他手中握有这项技术,于是他主动与大连一家环保发展公司联系,人家一看这是人才,就让他从事工程设计,于是,徐某就把他掌握的某热力公司柴油机尾气处理系统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全都用上了,公司如获至宝,随后该公司也与北京某发动机公司联系上了,徐某作为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此熟门熟路,为公司制作同样的废气处理方案,也制作了投标标书。
北京某发动机公司竞标,徐某曾效力过的公司和正在效力的公司都参加了。某热力公司报价49.5万元,某环保发展公司竞标价为39.5万余元,同样的技术可价格差着10万元,同年8月,某环保发展公司竞标成功,北京某发动机公司与中标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工程价为39.1万余元。
时下中国是相当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某热力公司将此事举报,司法机关一顿调查,2010年6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徐某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徐某站在法庭上,自我辩解为无罪。理由是,涉案技术是公众知悉的,不是商业秘密。事关重大,要想断这个案子,先要听听技术专家的见解。
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出来了:某热力公司所掌握的柴油机尾气系统处理技术不为公众知悉,某热力公司、某环保发展公司的两套投标文件的系统构成、处理能力及工艺、吸收设备设计参数、选用材料、内部结构、工作原理具有同一性,经过一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鉴定,北京某发动机公司发动机排烟系统工程造价24.5万余元。
据此,西岗区法院认为,这项技术具有秘密性,徐某违反某热力公司保密制度,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某环保发展公司因徐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利146.1万余元。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1年20天,并处罚金60万元。徐某不服上诉,2012年10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官司完事了,经济损失还要挽回。去年5月,某热力公司打起民事官司,索赔数额是111万余元及律师费10万元,还要停止侵权不得再用这项技术经营。
被告辩解意见还是强调这技术不是商业秘密,而是公众知道的技术,没啥经济价值。再说,己方公司也没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走原告技术,那是徐某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过来了。被告知道利害,特别提出,刑事审判采信的两次司法鉴定结果,在这起民事官司中不应采信,原因是刑案审理过程中,己方公司对鉴定没有表态,没有确认这两份鉴定结果,不能当作直接证据用。
审案法官抓住关键点,表态采信刑事案件中的两份司法鉴定结果。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刑,这证据在民事官司也好用。被告公司与原告是竞争对手,明知徐某把技术拿过来了,仍然使用这份商业秘密经营,这是侵权,应与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果
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不得使用该技术经营;公司与徐某连带赔偿原告111万余元及律师费。
编辑点评
这正是:技术大拿谋高就,手握技术藏底牌;公司重用去竞标,新老东家同台赛;报价低出10万块,竞标一举拿下来;旧主闻听怒举报,两审被告均落败。
这是一个竞争无处不在的社会,竞争使社会不断进步,也使人类的潜能被一再挖掘,并且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然而,社会呼唤的是正当竞争、公平竞争,而不是脱离法律轨道的竞争。这既是对法律精神的敬畏,也是对竞争精神的捍卫。核心技术就是生产力,也是保证一个公司竞争优势的根本。如果,这样的核心技术被随意滥用,那也就相当于釜底抽薪,甚至可能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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