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第一案”波澜再起 三鉴定人被查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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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7月3日,有“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之称的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案将在上海高院进行二审,这场长达8年的“商战大片”即将上演“大结局”。
在这一场D-泛酸钙行业的龙头对决中,究竟是鑫富最终胜出,还是新发笑到最后,已经成为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
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上市,主要生产D-泛酸钙,曾是这个行业的绝对龙头老大。2005年,鑫富药业经过收购紧随其后的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占有40%的世界市场份额。当时的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虽上升为行业第二,但年产量仅1000多吨。
但经过几年的发展,山东新发已能生产维生素B1、B2、B5、B6、B9、D-泛醇等产品,其中D-泛酸钙(维生素B5)和叶酸(维生素B9)等部分产品的产销量居世界第一,是黄河三角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新秀,企业的迅猛发展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之相反,浙江鑫富公开的报表显示,因经营不善、多元投资失败等原因,该企业连续亏损,股票披星戴帽,曾一度面临退市警示。
据山东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介绍,2006年,鑫富药业曾欲收购新发药业,被其拒绝,后又提出联合涨价,但被新发拒绝了。
从此,两大行业巨头开始陷入一场围绕关于生产维生素B5的生产工艺和方法的知识产权诉讼战,而这一战就是8年!
2007年12月3日,浙江鑫富以山东新发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2008年3月10日,审议“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就此案发表评论,引起行业内外轩然大波,由此该案被誉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2012年5月21日,上海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新发药业立即停止对原告鑫富药业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并判令赔偿3100余万元。新发药业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由此,该“知识产权第一案”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焦点,《证券日报》、《齐鲁晚报》、《知识产权报》、《经济参考报》等国内多家媒体和网站纷纷报道。
2012年7月8日,山东新发药业职工马强在大众网大众论坛等多家论坛实名举报,指责上海一中院法官未按原告起诉书中“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而超范围判决,是“眼花”还是“心花”?
2012年7月11日,大众网刊发《网曝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一稿。
2012年7月12日,上海一中院在其官网晒出一审判决书,并旋即通过新华社“中国网事”栏目、上海官方网站东方网公开回应“眼花法官”事件,认为并不存在“眼花”或“偷换概念”问题。
2012年7月14日,马强再次实名对上海一中院主审法官的回应进行质疑。
2012年7月17日,大众网记者采访了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随后,大众网刊发《山东新发八问:法院回应引出更多谜团》一稿。
2012年7月20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在北京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及案例研讨会”,专题研讨“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这个典型案例,11位国内知名专家一致认为,要严格把握商业秘密的基本构成要件;对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管理,促使其对商业秘密的鉴定要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地进行;企业之间的竞争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来到达目的,防止商业秘密纠纷中滥用公权力,商业秘密纠纷中泛刑事化的趋势应当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反思,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本次研讨会,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人民网,中国网、凤凰网、中国知识产权报等近20家知名媒体均进行了关注和报道。
2012年7月25日,大众网刊发《新发VS鑫富鹿死谁手,11专家会诊法理》一稿。
2012年12月18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出具由8位专家签字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称“本案应当首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后,才能加以判断,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当审慎对待,不应简单地依据司法鉴定报告轻易下结论。”
2013年3月6日,北京市司法局答复山东新发药业,称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问题;3名鉴定人则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4年7月3日,“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将在上海高院进行二审。二审在即,这场“商战大片”即将收官。
2014年6月5日,新发药业有限公司整理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的情况汇报》。在该份汇报材料中,该企业全体员工发出呼吁:请求相关司法机关、上海高院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尊重事实、公正判决。
8年间,跌宕起伏的情节、扑朔迷离的“剧情”,让这部“商战大片”的一举一动始终处于媒体报道的风头浪尖。
在二审开庭之前,带着诸多疑问,6月13日——6月15日,大众网记者前往新发药业有限公司驻地——东营市垦利县等地予以追踪报道,并对北京市司法局如何答复山东新发药业的投诉等热点问题进行了采访。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再次投诉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中首先介绍了案件的背景:2007年8月,临安市公安局为查明张开国等人涉嫌侵害商业秘密案的需要,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知识产权鉴定,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受理后,与国科鉴定中心共同开展了鉴定工作,并于2007年11月13日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举报方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微生物酶拆分生产D-泛酸钙及D-泛醇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合组合为非公知技术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调查后发现,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为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与委托单位履行了此次鉴定的委托受理手续,国科鉴定中心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等相关受理程序的规定与委托单位办理受理程序,因此,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等相关受理程序规定的问题。
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本案中,刘刚、沙耀武、张玉瑞作为国科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参与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鉴定工作,违反了《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的上述规定,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考虑上述三名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发生在2007年,距今已经超出了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北京市司法局已正式发文认定该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参与鉴定的3位专家(刘刚、沙耀武、张玉瑞)中,有一位专家出具书面证明,声明自己是法律专家,在鉴定中未对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另两位专家已出具书面证明,决定撤销自己做出的鉴定意见。
其中,刘刚在《撤销个人鉴定意见》中称“由于本人对其中微生物发酵不熟知,现撤回个人鉴定意见。”;沙耀武在《撤销鉴定结论决定书》中称“因本人不是微生物专家,我个人对涉案微生物酶法生产D-泛酸钙技术是否是非公知技术不具准确判断能力,我决定撤回本人在本次鉴定中的意见。”;张玉瑞则出具书面说明称“我是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者,在该鉴定中,未就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对此,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新发认为,既然专家撤销了鉴定意见且鉴定程序违法,就意味着之前依据该鉴定报告作出的刑事和民事判决都是错误的。
根据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出具的关于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专家法律意见书,8位资深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研讨后认为,在该案的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的有关内容构成商业秘密,其主要内容与鑫富公司所主张的“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关,属于没有确定的事实,在这些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同时,司法鉴定中存在明显违反鉴定规则,违背独立、公正原则的情形。
8位专家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胜利,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亮,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前副厅长程永顺。
经过认真审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相关背景的基础上,专家们认为,在该案的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的有关“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合组合”构成商业秘密,其主要内容与鑫富公司所主张的“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关,属于没有确定的事实,在这些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专家一致认为,就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涉案技术本身就很复杂,而且就该技术领域同时存在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及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等其他内容公开的因素,目前,确认涉案技术中哪些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本身就很困难,同时司法鉴定中存在明显违反鉴定规则,违背独立、公正原则的情形。因此,本案应当首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后,才能加以判断,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当审慎对待,不应简单地依据司法鉴定报告轻易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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