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过保密措施 状告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无据
江某原是某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的售房部经理,负责别墅销售的日常管理工作。基于工作所需,江某手中掌握着公司的委托书、业主购房记录等8种售房资料。2011年12月,该公司将江某辞退,但江某未将委托书交还给公司,同时在他自己的便携式电脑中还保留着其他售房资料的备份。2012年3月,该公司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将江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江某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单位造成的各项损失1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采取保密措施是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之一。由于该公司没有对所指出的经营信息采取过保密措施,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实践中,对商业秘密认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其次,公众指的是企业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第三,该信息不容易获得;第四,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最后,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本案中,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所指出的经营信息采取过保密措施,所以该公司所指出的经营信息依法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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