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关键是证明秘密点不为公众所知悉
典型案例
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某、陈某及第三人浙江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某、陈某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使被告瑞安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即不构成商业秘密,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全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温州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
“打铁先要自身硬”,指控他人侵权先要自己有权,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原告首先需要举证自己的权利证据。在专利、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的权利证据一般只需初步举证在前经过审查并已颁发的专利证书及文件,或者注册商标证书即可。而商业秘密在前既未经过审查,也未颁发权利证书;所以原告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必须首先举证证明自己拥有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权益,一般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客观上处于秘密状态(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主观上又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具商业价值的秘密点或其组合。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 “均是在外观上的改进,且都是通过简单拆装、测量可以得知”,所以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因此不属于商业秘密。本案的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举证的秘密点都已属公开,依法不予保护。这个案例说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原告,一定要充分考量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及其组合是否确实存在和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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