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第一案”又起风波 新发药业将申请再审
历时近8年,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案又有新情况。这件被称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法律纠纷中,新发药业日前表示,将针对此前的刑事和民事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再审请求。
新发、鑫富两药业公司均是制造和销售D-泛酸钙(维生素B5)的企业,在市场上一直处于竞争关系。回溯事件缘起,2008年12月,新发原职工姜某某及6名鑫富的原职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及破坏生产经营被浙江临安市检方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该罪名成立。该刑案中3被告人上诉,2009年二审维持原判。
这一刑案的判决结果后来成为鑫富起诉新发商业秘密侵权的缘由。鑫富药业于2010年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新发药业诉至法院,该案一审判决新发药业应停止对鑫富药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并判处其赔偿鑫富药业3100万元。此后,新发上诉,该案于2014年12月由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中对于被告应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判决,但原审的判赔金额被变更为900万元。
这份意见书认为,用“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存在很大问题,“由于先已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了商业秘密犯罪,在其后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就无需举证,法院也直接采纳刑事裁判中的证据和结论,这不同于直接审理民事侵权案件,需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这对于民事程序中被判定构成侵权需承担责任的被告是明显有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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