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崔忠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04号
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民生北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郑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刚。
被告崔忠厚。
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丞禾公司)诉被告崔忠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天丞禾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建刚、被告崔忠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天丞禾公司起诉称,2006年1月1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培育的小麦新品种“西农979”获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30519.0。2010年10月31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将该品种在陕西省境内的生产、包装、经营权和在此活动中的名称使用权、打击侵权行为和假冒行为的权利有偿独家许可给陕西天丞禾公司所有。据此,在陕西省境内,未经品种权人授权,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包装、销售“西农979”植物新品种均构成侵权。2012年9月28日,原告陕西天丞禾公司在户县市场维权打假时购买到被告崔忠厚销售河南五谷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的“西农979”一袋(30斤),每斤2.20元,付款66元,被告崔忠厚出具了销售发票。2012年12月6日,原告陕西天丞禾公司给被告发去侵权销售赔偿损失和解函,被告崔忠厚不予理睬,原告陕西天丞禾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西农979”小麦新品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崔忠厚答辩称,其没有卖过河南五谷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农979”小麦新品种,其销售的是陕西天丞禾公司的生产的“西农979”小麦新品种,原告起诉的事实并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培育的小麦新品种“西农979”被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CNA20030519.0,申请日为2003年12月19日,授权日为2006年1月1日。2010年10月31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甲方)与原告陕西天丞禾公司(乙方)签订了小麦新品种“西农979”转让使用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甲方将其独家培育的“西农979”小麦新品种在陕西省境内的种子生产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使用费。有效转让期为10年,乙方享有该品种在陕西省境内的种子生产、包装、经营权和在次活动中的名称使用权,对以上权利在陕西省境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和假冒行为,由陕西天丞禾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2012年2月22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陕西天丞禾公司负责打击在陕西省区域内“西农979”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侵权行为。委托期限从2012年2月22日至2014年10月31日。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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