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徐瑾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6:05商业秘密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055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瑾。
委托代理人王维平。
委托代理人周志宏,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诉被告徐瑾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洁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伟波,被告徐瑾委托代理人王维平、周志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洁公司诉称,2008年4月16日其以曹湛斌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锁面板组件(H87P-H135G)”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2009年10月22日,曹湛斌将本案专利独占许可给雅洁公司投入生产经营。雅洁公司发现徐瑾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恶意生产和销售与雅洁公司的专利设计实质性相同的产品,给雅洁公司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徐瑾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被控产品;2、徐瑾赔偿雅洁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含雅洁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服务费等)。
被告徐瑾辩称,一、其并非涉案产品的制造商,只是销售商。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2011年4月从温州市丰柏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柏公司)购进的,进货事实有从丰柏公司进货的发货清单和向丰柏公司支付货款的银行转款业务回单为证。根据法律规定,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只是涉案产品的终端销售者,对于产品工艺与技术参数不了解,雅洁公司应该起诉侵害其权益的生产者。三、从雅洁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来看,还不足以证明徐瑾所销售的产品就是侵权产品,且产品制造商没有被列为被告。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其申请追加生产者丰柏公司为本案被告。请求依法驳回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6日,曹湛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锁面板组件(H87P-H135G)”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830046364.9,专利权人曹湛斌。2009年10月30日,曹湛斌与雅洁公司签订独占许可使用涉案专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该合同为无偿许可。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2013年4月15日。
2011年10月10日,雅洁公司申请西安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西安市公证处受理该申请。10月12日下午,雅洁公司代理人与公证员到陕西省西安市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五金A区3排3-4号新城区雅竹锁行,雅洁公司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品牌为“上高”的门锁,并取得加盖“新城区雅竹锁行”印鉴的编号为0002889《收款收据》一张和名片一张,名片上标注的人名为王维平。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封存,并制作了(2011)西证民字第8205号公证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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