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植物新品种保 > 判决文书 > 正文

(西安)杨凌亿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5:29商业秘密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西民四初字第00522号

  原告杨凌亿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技市场。
  法定代表人黄录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刚。
  被告长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陕西省长武县城创业二路。
  法定代表人曹群虎,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长林。
  原告杨凌亿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凌亿阳公司)诉被告长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长武县农技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凌亿阳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建刚、被告长武县农技中心法定代表人曹群虎、委托代理人段长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凌亿阳公司起诉称,2011年5月1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培育的小麦新品种“西农928”被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CNA20080419.7。2009年7月14日,该校授权原告独家享有该品种在陕西省区域内种子的生产、包装、经营权和在此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该名称使用权、负责打击该品种在陕西省区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侵权行为,授权期限从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并给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至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在陕西省区域内生产、销售“西农928”小麦新品种,均构成侵权。2011年9月9日,原告在长武县种子市场维权打假时,发现被告销售“西农928”小麦种子,后向长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该局至今未处理结束。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销售争讼的植物新品种,侵犯了原告排他享有的该品种民事权利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西农928”小麦新品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长武县农技中心答辩称,该中心从来没有生产、销售过任何小麦新品种大田种子。原告所说“发现被告销售“西农928”小麦种子,后向长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该局至今未处理结束”,被告在接到诉状前根本不知道此事。被告单位自己培育的小麦新品种“长旱58”在陕西省区域内种子的生产、包装、经营权都授权给了原告,不可能再侵犯原告享有的其他植物新品种权。原告诉称被告销售“西农928”小麦种子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培育的小麦新品种“西农928”被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CNA20080419.7,申请日为2008年8月7日,授权日为2011年5月1日。2009年7月14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甲方)与原告杨凌亿阳公司(乙方)签订了小麦新品种“西农928”转让使用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甲方将其独家培育的“西农928”小麦新品种在陕西省境内的生产、包装、销售经营权独家转让给乙方使用,乙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使用费。有效转让期为10年,即200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乙方享有该品种在陕西省境内的种子生产、包装、宣传、经营权和在次活动中占有该品种名称使用权,对以上权利在陕西省境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和假冒行为,由杨凌亿阳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向杨凌亿阳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杨凌亿阳公司负责打击该品种在陕西省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侵权行为。委托期限从2009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4日。2011年5月1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培育的小麦新品种“西农928”被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CNA20080419.7。(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