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新锐小蚂蚁网吧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1 11:32商业秘密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西民四初字第00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锐小蚂蚁网吧,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正街262号。
投资人徐文新,该网吧经营者。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渠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锐小蚂蚁网吧(以下简称新锐小蚂蚁网吧)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视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锐小蚂蚁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视渠公司诉称,视渠公司享有影视作品《李米的猜想》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新锐小蚂蚁网吧未经视渠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该影视作品,被告新锐小蚂蚁网吧的行为侵犯了视渠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视渠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新锐小蚂蚁网吧赔偿原告视渠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2、被告新锐小蚂蚁网吧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新锐小蚂蚁网吧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骄阳电影有限公司(香港)联合出品电影《李米的猜想》。2007年1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17日,骄阳电影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由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上述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独家发行权(此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戏院公映权、电视播映权、音像版权、网络版权、多媒体制品版权以及根据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下的著作权人对电影作品享有的其他所有的权利);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任何第三者签订发行合同,授权该第三者发行地区内,在不超越以上权利范围的前提条件下行使任何发行权;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任何第三者转让上述权利,且有权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授权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权利的有效期为该片版权之全期内及其所有延续或续展期内。
2009年4月25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视渠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载明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类型为以网吧、饭店宾馆等局域网环境下复制、放映、以及以交互方式传播使用授权方拥有的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的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占排他性的专有许可,被授权方有权转授第三方并有权对侵权方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授权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如授权期满有未结束的侵权案件,延续到相关侵权案件结束为止。电影《李米的猜想》系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影片之一。(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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