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CAD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美国欧特克公司(简称欧特克公司)
被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法因公司)
【案情】欧特克公司系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欧特克公司认为法因公司擅自在其办公系统中使用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法因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应欧特克公司的申请对法因公司的被诉侵权软件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欧特克公司的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受中国法律保护。法因公司未经欧特克公司许可,商业使用欧特克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其行为侵害了欧特克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判决法因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加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诉前证据保全及时固定证据,依法认定计算机软件用户商业使用了盗版软件,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专业性、市场价值和影响力,顶额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50万元。本案的裁判,打击了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侵权行为,体现了我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充分实现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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