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队徽商标侵权案------2014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之一
原告:美国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NBA公司)
被告:特易购商业(青岛)有限公司(简称特易购公司)
【案情】NBA公司系亚特兰大老鹰队“”、洛杉矶湖人队“”、奥兰多魔术队“”等30支球队队徽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鞋、帽等。特易购公司在其经营的连锁超市中销售了带有NBA队徽商标的球鞋。NBA公司认为特易购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特易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特易购公司销售的运动鞋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NBA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其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NBA公司的商标使用时间长、宣传范围广、知名度较高。特易购公司作为大型连锁超市的经营者,未能尽到必要审查义务,放任被诉侵权商品上市销售,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特易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依法加大商标权司法保护力度,判令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销售商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销售商的主观状态应结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销售商的认知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的裁判,对销售商知假售假的行为进行了依法认定,同时在法定范围内酌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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