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洁”商标侵权案
原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芳公司)
被告: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潍坊雨洁公司)
【案情】拉芳公司是“雨洁”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纸、纸餐巾等。拉芳公司认为潍坊雨洁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洁肤湿巾、手帕纸等商品上使用雨洁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潍坊雨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潍坊雨洁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拉芳公司的商标权。但由于潍坊雨洁公司抗辩拉芳公司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而拉芳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在近三年内对涉案商标进行过实际使用,潍坊雨洁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支付拉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判决潍坊雨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拉芳公司支付合理费用。
【评析】本案系一起对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依法进行保护并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虽然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当被诉侵权人提出商标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且商标权人未能证明其在近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亦未能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商标权人提出的要求被诉侵权人支付合理开支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的裁判,既有效制止了商标侵权行为,又合理确定了侵权责任,体现了对“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司法政策的恰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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