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原告:山东油田人家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油田人家公司)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东营区工商局)
第三人:胜利油田胜大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胜大酒业公司)
【案情】2013年7月9日,胜大酒业公司向东营区工商局举报油田人家公司擅自使用与其白酒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请求东营区工商局查处。东营区工商局认为,油田人家公司在其生产的“印象东营珍藏版”白酒商品上擅自使用了与胜大酒业公司“贵宾30年中国品酒原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作出东分工商行处字[2013]1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油田人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油田人家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营区工商局对胜大酒业公司生产的“贵宾30年中国品酒原酒”商品属于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属于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事实认定有误。故判决撤销东营区工商局东分工商行处字[2013]14号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依法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纠正,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本案的裁判,对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对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理体制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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