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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芈月”争戏:是否侵权亟待厘清

发布时间:2015-05-13 13:12商业秘密网
  两个“芈月”引来一场抄袭之争。近日,由乐视网旗下花儿影视出品的电视剧《芈月传》正式杀青。这部由《甄嬛传》原班人马打造的大型古装剧,经过前期宣传和造势虽未上映已受到媒体和观众的高度关注,一度被认为将是继《甄嬛传》之后的另一部“收视神剧”。然而正在观众热切期望之时,爱奇艺日前却发布两支《芈月传》MV 片花,称其将推出同名网络剧。对爱奇艺的这一举措,乐视网极为不满,指责爱奇艺山寨和抄袭,在业界引发争议。
  事实上,在影视剧市场,由影视剧名称相同或相似,或题材相似等引发争议甚至版权官司并不罕见。那么,市场上缘何会出现这些似曾相识的作品?在这类争议中,应如何界定此类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或模仿,进而构成著作权侵权?
  作品同名引争议
  乐视版电视剧《芈月传》由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而成,讲述了战国时期秦昭王母亲芈月的传奇故事。该剧剧本于 2011年开始创作,由蒋胜男完成第一稿剧本,总编剧王小平 6 易其稿完成最终拍摄稿。导演郑晓龙对于该剧寄予厚望:“我们不仅启用了《甄嬛传》的原班人马,投入更大,要再打造一部精品之作。”
  据了解,爱奇艺版《芈月传》定义为网络剧,启用的是爱奇艺的签约演员。在对爱奇艺的两支 MV与乐视曝光的片花进行比较后发现,前者在服装造型、拍摄手法上等确实同后者有相似之处。“山寨作品,无论是在投入还是制作水准上,终究无法同我们的正版作品相比。后续,我们会关注对方的行动,如果还有更加违规越界的行为,将不排除会诉诸法律。”乐视网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乐视网的指责,爱奇艺并未进行正面回应,其公关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历史题材大家都可以拍摄,爱奇艺不会就此事进行炒作。
  是否侵权待分析
  由于两部《芈月传》均未正式播出,爱奇艺版《芈月传》是否为山寨抄袭,进而构成著作权侵权等尚无法判断,但在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詹毅看来,行业内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对相似情形的影视剧,比如同名、题材类似等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对规范影视剧市场和避免侵权行为发生有益。
  影视剧同名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詹毅表示,这取决于该剧名是否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如果一个剧名缺乏必要的深度,无法表达出一定的思想感情,不具有独创性,那么,即便市场上出现同名作品,权利人也很难去维权。反之,如果剧名具有独创性,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举例来说, 《李白传》就不具有独创性,他人使用该剧名进行拍摄,很难认为构成
  著作权侵权。”詹毅表示。
  那么,题材类似是否会构成侵权呢?詹毅表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仅保护思想的表达。题材属于思想或事实的范畴,如果大家都对公有领域的题材进行小说创作、影视剧拍摄等,彼此不构成侵权。
  但对于改编自某小说,且小说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之内,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据詹毅介绍,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断,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原则,主要是对独创性表达进行比对,在整体上进行侵权与否的认定。“判断因素主要包括具体情节语句、人物的设置及特征、人物关系等,既要考虑单一情节、人物的独创性表达,也要考虑多个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的选择和安排的独创性表达。” 詹毅分析,在进行判断时,要注意将公有领域、有限情景等因素排除,比如芈月所处的历史时代与历史事件,芈月的人物命运走向等等。如果乐视版《芈月传》的拍摄体现了对历史题材的个性化选择、取舍、安排、设计,形成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要件,而他人擅自使用,就会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当然,如果两部电视剧的相同之处仅在于题材或事实相同,或者对独创性的情节、人物关系设计有借鉴,但借鉴甚少,以至观众明显感知是两部不同的作品时,那么结论就是实质性不相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詹毅认为。他同时表示,对于行业存在的跟风现象,权利人可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他人的跟风行为,比如由于乐视对《芈月传》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与宣传,如果《芈月传》在特定时段内成为了乐视的商业符号、商业机会等,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可以以他人违反商业道德、损害竞争秩序为由进行规制。(作者:任熙 金莹,来源: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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