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邑百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4 16:38商业秘密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临民三初字第278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百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浚河路与板桥路交汇处(上海联华超市--服饰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百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邑百盛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是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涉及服装开发、生产、销售,以及酿酒、钟表、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对外贸易等多种行业的大型现代企业集团,是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商标所有人,该商标于2002年3月份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另取得了第706061号、第706062号、第706063“七匹狼”、第706064号、第5319995号商标、第3368418号商标+等商标。原告品牌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及“中国名牌产品”,2004、2005年被评为“中国500家最具价值品牌”。多年来,原告在研发、市场推广、广告等方面投入巨大财力、物力,使七匹狼成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优秀民族品牌。原告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箱包,其价格低廉,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原告多年建立起来的产品形象,给原告的品牌造成了严重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商业销售机构,具备相应的辨别知识,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3、判令被告在《临沂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平邑百盛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14日,福建省晋江金井侨乡服装工艺厂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706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鞋,袜,手套,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4年9月14日至2004年9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于1996年3月7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9月21日转让给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7月1日,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14年9月13日。
1994年1月21日,福建省晋江金井侨乡服装工艺厂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933429号(“”、“SEPTWOLVES”、“七匹狼”上下排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鞋,袜,手套,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7年1月21日至2002年1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于1998年2月28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1月8日转让给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2003年1月21日转让给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2日,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17年1月20日。
2002年1月22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商标监(2002)139号《关于“七匹狼”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使用在休闲服商品上的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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