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康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1 10:41商业秘密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成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瑶,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康珍(成都市金牛区娴贤文具店业主),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康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一般授权代理人陈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康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就ZL200930089408.0“玩具剑(赤霄)”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2010年11月15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文具店销售上述专利产品,给原告的专利权造成严重侵害。据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950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交通费50元。
被告邱康珍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2日,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玩具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文化公司)就“玩具剑(赤霄)”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涉案专利的立体图显示,专利产品玩具剑的外观特征为:A、玩具剑由剑身、护手、剑柄三部分构成;B、剑身的主体部分,即从护手至剑尖的部分为逐渐变宽的倒梯形形状,剑尖呈三角形;C、护手在整体上呈梯形形状,梯形较短的上边与剑身部分相连,梯形较长的下边与剑柄相连,其左右位置有一对向外伸展的、对称的平行四边形凸起;D、剑柄在整体上呈长方形,其一侧长边上有一个扳机形状的凸起,其顶端为盖状设计,并与一个较小的圆球相连。该专利的年费已经缴纳至
2009年1月1日,原告、奥迪玩具公司、奥飞文化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协议书》,其上约定:涉及三方共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保护事务,由原告全权代理。原告有权“独立提起司法诉讼,享有独立诉权”。
2010年10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毅、吴国庆,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员吴柯、公证人员李媛媛的见证下,前往六家玩具店购买玩具产品。其中,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久巷50号的成都市娴贤文具店,陈毅、吴国庆购买了“果宝特攻赤霄剑”玩具一个,并取得了编号为0021823的《收据》一张。购买结束后,上述人员对所购玩具进行了拍照、封存。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1)成证内经字第49683号公证书。
通过观察公证封存的玩具剑,可以发现该玩具具有以下特征:a、玩具剑由剑身、护手、剑柄三部分构成;b、剑身的主体部分,即从护手至剑尖的部分为逐渐变宽的倒梯形形状,剑尖呈三角形;c、护手在整体上呈梯形形状,梯形较短的上边与剑身部分相连,梯形较长的下边与剑柄相连,其左右位置有一对向外伸展的、对称的平行四边形凸起;d、剑柄在整体上呈长方形,其一侧长边上有一个扳机形状的凸起,其顶端为盖状设计,并与一个较小的圆球相连。
本院另查明,被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自认,其经营的玩具店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久巷50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专利号为ZL200930089408.0的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知识产权协议书、(2011)成证内经字第49683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实物等证据在案佐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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