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的原告未到庭是否可以按撤诉处理?
例:原告一与原告二为夫妻,原告二与被告是表叔侄关系。被告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后并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与两个原告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此后,原告一未经原告二同意,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解除转让协议。原告二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但原告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1条的规定,当事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且两个原告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可以以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义起诉,所得财产依法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可以按撤诉处理。我国民事审判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法院不应干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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