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例:甲因生意亏本,分别拖欠乙丙贷款20万和16万。两名债权人因催收无果,先后来到法院起诉。2009年5月初,丙诉甲一案判决文书已生效,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而乙诉甲一案则尚在审理过程中,则乙因申请保全,该院查封了甲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车。
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作出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或诉中对债务人财产通过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以保障判决得到执行,不具有优先性。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规定》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仅是一种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目的仅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具有排他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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