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例:A经营部与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因公司遇自然灾害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退款及补偿金,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1万元至付清。后B公司逾期31天将货款及补偿金付清,A的实际经营者甲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31万元。B公司认为甲无权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41条的规定,不论是业主还是实际经营者都有权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第2款,第58条规定,业主与实际经营者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种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必要的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所有的共同诉讼人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所以甲是有权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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