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合同债权 > 正文

反诉应该在何时提出?

发布时间:2015-05-11 16:0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甲向乙借钱,写有借据一张。一直未还,乙于2008年8月21日向法院起诉。立案后通知甲应诉,未联系上。9月23日,送达应诉文书,甲不在,告知甲妻,甲妻拒绝签字,采取留置送达,9月24日到10月23日为指定举证期限。10月29日,甲要求反诉。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且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甲提出反诉是在届满后,为无效。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