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能否继承父亲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
例:甲的妻子于三年前死亡。他们的儿子乙二十岁,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后甲与丙再婚。丙婚后对甲一直悉心照顾。婚后第二年,甲查出患有癌症,将不久于人世。甲遂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丙,且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甲死后,乙的外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甲对丙的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4条、第52条、第139条的规定,甲自愿将房产赠与丙,丙对家一直悉心照料,符合赠与条件,儿子乙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将房产赠与丙是其真实意识,符合民事活动中的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为或不为民事活动的自由。虽然甲对自己儿子不管不顾缺失道德,但并没有违反法律,且法官在判案时是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道德为依据。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 上一篇:借款是否归还,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 下一篇:欠条因书写不规范有不同理解时按照习惯推定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