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职工违约 就应支付补偿
案情介绍:2012年1月底,孙某经人介绍到济南某制造公司担任车间负责人。2013年8月2日,孙某因自身原因申请离职。制造公司同意孙某离职,但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职工离职商业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孙某离职后5个月内,如利用在制造公司掌握或拥有的技术信息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在未与制造公司就有关利用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之前,不得实施或使用;为此,制造公司向孙某支付保守商业秘密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000元/月。2013年8月8日,制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孙某保密工资1000元,此后一直未付。2014年3月28日,孙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制造公司支付保守商业秘密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孙某的申诉请求,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制造公司与孙某签订了职工离职商业保密协议,并约定保密期限为5个月,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制造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孙某离职后5个月内有违反该协议的行为,依据双方所签保密协议的约定,制造公司应支付孙某5个月保守商业秘密经济补偿金5000元,扣除2013年8月8日已支付的1000元,还应支付4000元。据此,法院判决:制造公司支付孙某保守商业秘密经济补偿金4000元。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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